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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债电话;代位权成立后次债务人向谁清偿?
文章作者:admin 上传更新:2025-12-30

一、代位权成立后次债务人向谁清偿?


代位权设立后,次债务人的清偿对象应为何方?


一、关于针对债务人的效力:当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进一步追索权利之方式,向前手债务人提出了代位诉讼之后,如果经过公权力部门的严格审理,确实排除了可能存在的争议和疑问,那么这份代位权就被确认为有效并得到认可;此时,前手债务人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前手债务人之间相关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亦将自动解除或消失。


二、关于针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在代位权诉讼这个案件中,次债务人将作为被告承担相应的角色和职责。他们可根据事实情况,向上诉人和原告诉求分享自己力所能及的各种抗辩权。若经过法律程序公正且全面的审理后,以上要求被认定为合理,次债务人将负责按照法律规定向现债权人实行清偿义务。


三、关于针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仅得以在其个人的债权额度之内启动代位权诉讼的权限,且他们的行为不得超越负债人的权利范围范畴。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并确定代位权成立,同时次债务人已依照法律规定向现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现债权人与其当初债权人之间所有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将自动解除或消失。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成立后债权人可向谁追偿?


代位权成立后,债权人可向次债务人追偿。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处于法定的代位地位,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向自己履行债务。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的义务,债权人则有权就次债务人的履行行为行使相应的权利。例如,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但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债权,此时甲可通过代位权向丙追偿。


三、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如何参与?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一般处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债务人应在诉讼中向受理案件的法院表明自己的身份,有权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比如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抗辩。


债务人也可就自己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相关事实进行陈述和举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债务人需明确知晓自己在代位权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参与诉讼。若债务人未依法参加诉讼,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其自身权益的保障。总之,债务人应认真对待代位权诉讼,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代位权设立后,次债务人应清偿的对象为现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作为被告,经法律程序审理确认后,需按法律规定向现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启动代位权诉讼应在个人债权额度内,不得超越债务人权利范围。次债务人清偿后,现债权人与原债权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